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事故處理機關單方面作出的行為,不需要征得當事人的同意。當事人拒收認定書,并不意味着事故處理機關沒有送交。隻要事故處理機關對拒收認定書的行為記錄在案,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五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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