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是證明應試人普通話水平有效憑證,證書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統一印制。普通話一級乙等以下成績的證書由省(直轄市)級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加蓋印章後頒發,普通話一級甲等的證書須經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中心審核并加蓋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中心印章後方為有效。
2、2003年6月15日之前取得的普通話等級證書仍然執行5年有效期,2003年6月15日之後取得的普通話等級證書則無時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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