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雙方責任的處理分為以下情形:
第一,雙方在打架的過程當中一方是侵權,另一方正當防衛。這種情形下正當防衛的一方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如果是防衛過當的話,要承擔一些責任。
第二,雙方是屬于糾紛性質的打架。在這種情況之下,雙方對于另一方的人身安全都出現了一定的威脅,如果是民間糾紛而引起的打架行為的話,公安機關可以首先進行調解,在調解後來對于雙方責任作出認定。
【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财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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