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文件的時效,需看制定機關賦予其的時效,法律對此無明确規定。
規範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内容具有約束和規範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範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規範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權限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範性文件統一制作、統一編号、統一管理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範性文件的規範管理。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是指在制定規範性文件時,即明确其效力存在的具體期限,除非在有效期屆滿前經過評估并作出繼續适用的決定,否則有效期屆滿後規範性文件就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适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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