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延期交房違約金的計算标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也明确了商品房買賣中違約金的補償性質: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标準适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确定違約金數額。
開發商遲延交房導緻購房者具體損失的計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做出了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标準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産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标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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