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單位如果已經受理,該案件應是刑事案件,應當由立案部門出具立案回執單,如果立案部門沒有主動出具,您可以要求立案部門出具,如立案部門不出具,可向當地檢察院反映,人民檢察院有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法律監督權。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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