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産業是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性産業。今年7月,經國務院同意,商務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6部門發布了《關于搞活汽車流通 擴大汽車消費的若幹措施》,各地也相繼出台了具體的惠民舉措。在鼓勵和促進汽車消費的大背景下,不少中小微企業及消費者選擇通過貸款的方式購買車輛。
嘉定區作為上海全力打造世界級汽車産業中心的核心承載區,在汽車産業轉型過程中已積累了深厚的産業基礎,形成活力充沛的産業鍊條,汽車銷售、汽車金融産業也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嘉定法院受理的因汽車金融糾紛案件引發的糾紛數量持續走高,其中不乏金融消費者因法律認識不足而陷入誤區的情形。
為此,嘉定法院商事庭法官特别梳理了其中常見的法律風險點,跟大家聊一聊貸款買車時選擇融資租賃方式以及支付購車息費時的注意事項。
本期作者: 張曉莉
ZHANGXIAOLI
商事審判庭
二級法官
法學碩士
本期作者: 貢政
GONGZHENG
商事審判庭
三級法官
法學碩士
一、融資租賃≠抵押貸款
案例
陳某為買車,與A融資租賃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陳某向A公司融資租賃汽車一輛,融資總額12萬元,陳某分3年向A公司支付租金,租金付清後,陳某可直接取得車輛的所有權。并約定車輛登記在陳某名下,陳某為A公司辦理車輛的抵押登記。同日,A公司按陳某指示将12萬元直接付給了4S店。陳某向A公司出具車輛交接單後,即自行從4S店提車使用。嗣後,陳某逾期不付租金。A公司自行取回了車輛,并起訴要求确認車輛所有權。陳某不服,明明車輛産權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是自己,車輛也一直是自己在使用,A公司憑啥取回車輛呢?
法官說法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在購買車輛時選擇了融資租賃這一金融方案。實踐中常見的車輛融資租賃多為“售後回租”型融資租賃,即承租人(消費者)将其自銷售商處購得的車輛出售給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再将車輛從出租人處租回,每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待租金支付完畢後承租人取得車輛所有權。
一般而言,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得的車輛,車輛登記信息記載的所有權人為消費者,融資租賃公司為登記的抵押權人,故僅從車輛登記信息來看,易使消費者産生其所辦理的系抵押貸款業務的誤解。事實上二者在法律性質上存在本質區别,相應地,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大相徑庭。例如,當消費者發生逾期還款情形時,融資租賃公司有權基于合同約定取回并處分車輛;而普通的抵押借款出借人隻得向借款人主張還款,在還款不能時方能行使抵押權。
因此,消費者選擇融資方案時,需要對相關法律術語的概念、合同文本的具體内容等有較為深入的認識和理解,避免因認識偏差産生不必要的麻煩。
二、這費那費,利息知多少
案例
張某在上海打拼多年終于攢下一筆積蓄,來到4S店買車。然而,貸款買車還是全款買車卻讓他傷透腦筋。明明自己的積蓄夠全款買下一輛新車,但是4S店銷售員卻極力推薦他貸款買車,還推出了優惠的購車方案,張某心動簽下了《貸款購車協議》,約定車輛總價20萬元,貸款金額12萬元,貸款期限1年,利息7200元,還款方式為等本等息,每個月還款10600元。那麼,貸款買車所謂的優惠真的名副其實嗎?
法官說法
“日息萬二”“月供10600元,新能源車帶回家”,商家往往打出此類吸引眼球的标語,那麼這樣的息費标準到底是什麼含義?一些汽車經銷商為了刺激銷量,還推出了“零利率”“零月供”“免息”“貼息”等促銷政策,但同時收取手續費、保險押金等。消費者在面對眼花缭亂的息費時,該如何避免優惠“陷阱”呢?要弄清息費的算法,首先要記住以下這三條:
01
本金以外的支出均為融資成本;
02
利息、綜合費、手續費,無論什麼名義,按月支付的均為息費;
03
用統一的标準進行息費比較。
就拿案例中的貸款金額舉例,同樣的借款額、借期、息費,在不同還款方式下,實際費率則大不相同。
情形1:
“先息後本”還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費600元,到期日歸還本金12萬元。
情形2:
“等本等息”還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費600元,每月固定歸還本金1萬元。
情形3:
預扣1萬元服務費,“等本等息”還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費600元,每月固定歸還本金1萬元。
以實際占用本金為基數,測算3種情形下的實際費率
情形1
情形2
情形3
第2種情形中,雖然消費者最終支出的息費金額與第1種情形一緻,但由于每月均歸還部分本金,故消費者實際占用的本金金額逐月減少,而每月息費若保持不變,則每月的實際費率逐月增加,由此綜合年利率較第1種情形高出近一倍。
第3種情形中,由于消費者收到的本金中預扣了1萬元服務費,故實際占用的本金金額少于第2種情形,同樣息費對應的每月實際費率相應增加。
消費者往往希望通過貨比三家尋找更為優惠的融資方案,此時不妨參照上面的計算方式,将各種方案換算為同一種計算方式後再行進行比較。
來源:上海嘉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