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樣,代通知金不是補償金。補償金是12個月的平均工資,後者則是上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并且,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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