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農場經營範圍可以核定為家庭農場經營,也可依申請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核定具體項目。
2、家庭農場主營農、林、牧、漁種植、養殖業,并可兼營相關研發、加工、銷售或服務。
3、家庭農場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事項的,應經相關審批機關依法審批後,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4、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外事項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其中涉及工商登記後置許可事項的,在取得相關部門審批前不得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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