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訴訟法證據規則是《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具體内容是: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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