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的法律規定有:
1、《刑法》第五十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2、《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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