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關系在血緣層面的事實無法改變,而且相互不存在必然的法律責任關系,解除與否無影響。
但是有些情況兄妹之間存在扶養與被扶養關系,婚姻法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這種情況下解除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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