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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