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适用住房:
1、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居民戶口,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于上年度市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标準,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的家庭。
2、人均年收入未達到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并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
3、因舊城區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遷人。
經濟适用住房申請、初審、複核和批準購買程序:
1、申請人應持戶口、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向所在城區的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呼和浩特市經濟适用住房購買申請審批表》。外來務工人員申購經濟适用住房辦法由市房産管理局制定。
2、申請人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内對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核實,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單位或街道辦事處住地進行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統一彙總報市房産管理局。
3、市房産管理局對區政府報送的材料應當在10個工作日内進行複核,對符合條件的在政府網站或當地報紙向社會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發給《呼和浩特市經濟适用住房準購證》并載明準購面積。市房産管理局負責對公示期間内的舉報投訴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對本部門調查核實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4、《經濟适用住房準購證》有效期為二年,逾期未購的需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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