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辭職的權利,無需同意。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解除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緻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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