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不由勞動者本人意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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