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稱為連帶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沒有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内完成債務履行,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并且能夠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
各保證人應當承擔的保證份額,依共同保證人之間的約定而定;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應當視為各保證人平均分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具應當承擔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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