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的處理:馬上出警,經現場勘查,屬于交通事故的,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不屬于交通事故的,由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書面通知當事人。一般以上事故現場勘查,人數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财産,勘查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複交通。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态及有關的道路狀态等,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行進檢驗或者鑒定。檢驗或者鑒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公安機關根據檢驗或者鑒定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檢驗或者鑒定後應當立即歸還。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時,應當制作裁決書,分别送交當事人、被處罰人的工作單位和被處罰的機動車駕駛員現屬車輛管理部門。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