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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承擔責任主體如何認定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8-14 19:28:30

  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認定:

  1、用工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3、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有過錯的,承擔補充責任。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除非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否則承擔責任。受到受到幼兒園、學校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承擔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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