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已經取消了年審,取而代之是6年,10年和長期三種有效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1)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
(2)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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