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一次記6分,罰款200元。如果是超速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記12分,罰款200元。如果是在其他公路上超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一次記3分,罰款200元超過50%的,記6分,罰款200元。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一條第一款第九項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第二條第一款第五項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一次記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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