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酬。
4、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6、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7、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
9、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