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的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按順序來擔任: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組織和個人願意的,必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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