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的配偶承擔償還責任的情形。
債務人的債務屬于夫妻共有債務的,死亡債務人的配偶負有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債務人的遺産繼承人承擔債務的情形。
死亡的債務人有繼承人并且繼承人繼承了其财産的,應當對債務人生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是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的以遺産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的,除非繼承人自願償還,否則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