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當事人都任何合同複印件或者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複印件的真實性,則法律會任何複印件,否則不認可複印件。
法律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認其證明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6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複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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