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時的财産分割:第一步,對全部财産進行清點和估算。确定哪些是屬于私人财産,哪些是屬于共同财産。第二步,确認每一項财産的産權。第三步,對财産進行合理的分割。【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一)一方的婚前财産;(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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