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财物的;
(3)緻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387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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