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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主任是濫用職權的主體嗎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9-01 02:15:03

  1、村委會成員可以成為濫用職權罪的共犯。

  2、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構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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