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10天的,時間從作出行政拘留之日計算,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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