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産案件時,當受理破産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内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應當确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産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産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注意單選題)。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内,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産财産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确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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