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别主要有:
1、含義不同:三方協議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它的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正式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簽訂的主體不同:三方協議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簽訂。
3、主體身份不同: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
4、有效期限不同:三方協議的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日。而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根據雙方的約定為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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