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和口頭證據的區别是:
一,适用範圍不同,口頭證據規則是合同相對性在證據法上的反映,其條件是必須與合同相對性、最佳證據規則及禁反言規則相一緻,所以,有人認為它首先是合同法内容,即“口頭證據規則系契約法中之實體法,而非如字面上所顯示有關證據方面之“證據法”。二,整體不同,三,适用效力不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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