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離婚女方戶口可以遷回娘家。
辦理方法是:
1、女方持有計劃生育情況證明、婚姻情況證明(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
2、被投靠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及關系證明。
3,,拿着上述證件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再到公安局辦理準遷證。
4,得到準予遷入的通知(準遷證),再回到戶籍目前所在戶籍管理派出所起出戶口。
5,來到娘家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派出所,憑以上所有手續材料證件辦理落戶手續。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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