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商标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标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内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3、當事人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商标法》第55條規定: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标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标的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标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複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注冊商标的決定、複審決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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