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産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産為其遺産,而應當先從家庭财産中認定夫妻共同财産,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産,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财産,即為死亡一方的遺産。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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