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認的事實将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将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複審理。法院應将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将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複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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