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2、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産符合規定的标準。城八區的上述标準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确定,報市政府批準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标準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确定,報市政府批準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3、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适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4、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
5、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6、家庭資産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産、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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