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司法鑒定的項目有:
1、安全性能檢驗;
2、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對象;
3、交通死亡事故;
4、交通事故緻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
5、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6、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
7、交通事故車輛類型不明确。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五條,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司法鑒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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