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用電收費标準:
對基建施工、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臨時性用電,可提供臨時電源,臨時用電期限一般不超過四年。申請用電2年及以下,按容量費标準的百分之70收取。2年以上至3年,按容量費标準的百分之100收取。3年以上至4年,按容量費标準的百分之130收取。在合同期内結束臨時用電,預交的臨時接電容量費全部退還客戶。逾期違約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臨時接電容量費的千分之三從臨時接電費中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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