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若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若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争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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