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是公安機關,不具備用GPS定位設備定位員工手機蹤迹的權利。企業用GPS定位設備定位員工手機蹤迹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權,屬于違法行為。如果屬于特殊性質的崗位,确實需要定位信息,應當征得員工的同意。如果未征得員工同意,跟蹤員工屬于侵犯隐私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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