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地理州府縣的劃分資料介紹如下:
1、明初曾沿襲元朝的行省制,太祖洪武九年即1376年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設府和直隸州,府以下有縣和屬州,各州以下有縣,形成一個省府州縣四級制與省州縣三級制并存的大體格局,明初設置的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其“三司”三分各省軍政司法權力的體系後逐漸被巡撫制度接掌,巡撫常常成為各省權力統一的最高長官;
2、明代在全國設十五個省級單位,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為府成為主要的二級行政區劃,但是同時又有直屬于省的直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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