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贈與、獎勵、獲得報酬等純獲益的行為,屬于有效行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某些與其年齡相适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屬于有效行為。
(3)除上述情形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以外的行為(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遺囑),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3、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21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适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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