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沒有繳納社保的,可以随時解除勞動關系,主張經濟賠償金和補繳社保,辭職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批準。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