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地安置補償的規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四十七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标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标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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