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主席是工會委員會的領導者,是負責單位工會委員會日常工作的具體負責人。企業工會主席産生均應依法履行民主選舉程序,經會員民主選舉方能任職。 選舉企業工會主席應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為投票。企業工會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産生,也可以由企業工會委員會選舉産生。可以與企業工會委員會委員同時進行選舉,也可以單獨選舉。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企業工會主席,參加選舉人數為應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可進行選舉。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企業工會主席出現空缺,應在三個月内進行補選。補選前應征得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暫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員主持工作,一般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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