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情形下,從重或加重處分: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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