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3月,中央和廣東省決定把寶安縣改為深圳市,受廣東省和惠陽地區雙重領導。11月,中共廣東省委決定,将深圳市改為地區一級的省轄市。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正式将深圳定為“經濟特區”。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在深圳設置經濟特區。1981年3月,深圳市升格為副省級市。1988年11月,國務院批準深圳市在國家計劃中實行單列,并賦予其相當于省一級的經濟管理權限。1992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市政府制定地方法律和法規的權力。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