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已經認證的發票不允許對方作廢。但是實際上有時候在溝通不暢的時候,會出現一方認證一方作廢重開的情形。處理辦法是,認證方做進項稅轉出即可。但是發票不能退給對方,對方作廢之後沒有作廢發票在手邊,對于稅務的發票專項檢查需要出具說明。因此這需要購銷雙方功能協調。當然還可以讓銷售方次月開紅字發票的方式處理。這種方式非常規範,但是稍稍有點麻煩而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号)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别号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号碼認證不符”。
該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開錯後,尚未收回發票的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可以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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