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通過約定的的方式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但夫妻财産約定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認定為沒有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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